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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意味着损害赔偿法上的责任。在德国,司法判例中发展起来的传统的、依赖于过错的产品责任制度趋于衰落。显著的标志就是,最高法院与此相符的判决越来越少地被颁布。

与传统的产品责任相对应,1989年12月15日的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对无过错责任作出了规定。通过这部法律的颁行,联邦德国将1985年7月25日欧盟立法委员会“就产品责任问题欧盟各国应当统一国内法的规定和行政指令”的指令内化到了国内立法之中。

欧盟的这一指令首先被欧盟所有成员国转化到国内法之中,当然,在非重要的、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领域是允许与该指令相出入的规定出现的。此外,这一指令也带给了其他国家的立法进程以重要的影响,以至于不同程度出现了与指令相一致的产品责任法。

因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涉及产品生产者,德国的产品责任法将产品责任主体的涉及范围扩展到了零部件产品和原材料的生产者、产品进口商和有准生产者地位的主体。但是,供货商也应该对因产品具有瑕疵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法第4条的第3款中,立法者有意识地回避“商人”或“销售商”这样的称谓,即为了将所有可能存在的带有经济性盈利目的的经营主体涵盖进来。

零部件产品和原材料的生产者、供货商就其所生产或供给的产品的瑕疵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

不安全的产品被看做是有瑕疵的。2004年5月1日的设备与产品安全责任法(GPSG)从国家的角度明确规定了,不安全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

这一法律将欧盟一体化指令转化到德国法律关于专门性产品的立法领域,如,机械制造指令,低电压指令,玩具指令等等。这一法律不仅规定了,从事该产品贸易行为的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一消费品不符合安全、健康的相关规定时,负有通知有关当局的义务(第5条的第3款和第4款)。根据该法律,原则上每种消费产品都应该被明确地、毫不含糊地鉴定和识别。除此之外,CE和GS标记的指标要求也是应该被密切关注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联络的不断强化,对于德国的产品制造者和供货商而言,其他国家的产品责任的形式、要求和相关规定也成为责任风险管理、掌握的应有内容。仅仅了解德国本身的法律规定远远不够,进一步掌握欧盟国家产品责任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对于外国的生产者来说,也应该对德国产品责任领域的法律有一定基础的了解。

产品责任还有可能将一种类型的生产者概括进来,哪怕引发损害的产品根本不是由其生产的。随着日益增长的产品仿制、商标剽窃,越来越多的与正版商品极难区分的仿冒品进入市场流通之中,因此,商品生产者应当寻找加强产品保护、防止侵权的有效法律途径。如果生产者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和行动,那些能够证明引发损害的不安全产品并非由其生产的证据很可能就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

如果能以法律专业的视角来确定产品生产商和供货商之间的合同内容,可以有效地排除责任风险。

供货商可能因为其报告或登记义务而陷入到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之内。因为,这一义务被看做是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意义上的保护义务。

不断发展进步的科技、不断变化调整的责任规则、很难统一化的责任风险网络,无不要求着一个能够发挥良好功能和作用的质量和责任监管体系。

对此,我们能够为您提供完整、专业的责任风险分析,我们能够根据专业的工作经验,提请您对设备与产品安全法中的条款和预设指数予以注意,并提请您如何遵守相应指令的内容;我们还能帮助您建立回访与信息反馈管理体制,帮助您拟定交易合同和一般格式条款。

我们的服务范围也包括:质量确认与安全领域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和产品安全。